1.对已受理打印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后,超过3个月不接受处罚的交通违例,各处理点无权作出处罚决定
,由市交警局交通处违例处理科负责处理工作。
2.对被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实的违法行为,应当处以吊销驾驶证、行政拘留处罚的,或者依据特区处罚
条例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,各处理点无权作出处罚决定,应督促当事人到市交警局交通处违例处理科处
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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