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车时交了18万保证金,还车时保证金要不回。租户刘先生将武汉一汽车租赁公司告上法庭。记者昨悉,法院判定该公司退还刘先生保证金等共计20万元。
2012年4月22日,刘先生与武汉我佳汽车租赁公司(下称“我佳公司”)签订租赁合同,从我佳公司租赁雪铁龙汽车一辆,免费租赁期为2年,2014年4月22日到期。当天,刘先生一次性向我佳公司支付18万元保证金。同时,双方还约定,“如超过约定期限延迟退还保证金,我佳公司应每日按照保证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。”
2014年4月21日,刘先生租车的期限届满,来到我佳公司返还车辆并拿保证金。可刘先生被告知暂时无法退还保证金,要求其将车辆开回。当天,我佳公司出具了一份退款单,载明:原保证金收据由客户自行保留,待押金退回完毕后,原保证金收据自动作废。
今年年初,刘先生一直没等到我佳公司的消息,双方多次也协商不成。于是,刘先生将我佳公司起诉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支付保证金、违约金等共计20余万元。
近日,法院审理后判定,我佳公司支付保证金、违约金等共计约20万元,并判定如果上述公司不履行债务,刘先生享有对车辆拍卖等方式的优先受偿权。
律师:银行和租户 谁该优先受偿?
本案的承办律师湖北得伟君尚高级合伙人吴灿江律师表示,从2013年底开始,我佳公司陆续关闭营业点,不少合同到期的租户办退车的时候均退不回保证金。不少租户和我佳公司调解后,执行也不到位,车辆也早已被抵押给银行。
一台车辆,一边是租户,一边是被抵押银行,究竟谁享有车辆留置权的优先受偿?
吴律师表示,对此法律并没有严格的界定,此案是法院通过邀请武汉大学等高校的教授讨论后,从法理的角度判定租户享有优先受偿,真正保护老百姓的利益。